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弘扬与赣南客家围屋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赣南客家围屋建筑工匠,培育和引进赣南客家围屋建筑保护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