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的说明;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