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考古、历史、规划、旅游、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利用的咨询、指导、评估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