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通信、垃圾收集等生活服务设施,优化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