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提供奖补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维修设计、维护修缮的补助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维护修缮奖补的,应当与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