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而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