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赣南客家围屋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