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施;(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