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进行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并符合下列要求:属于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修缮;属于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对建筑内部进行适当的、可逆的改造;属于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改造,添加必要的生活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