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