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