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

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

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