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