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