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未申报的,应当告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组织申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可以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