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社会基金。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社会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社会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