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权利义务。赣南客家围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