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权利义务。

赣南客家围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