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