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条有效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以及内部结构相适应,可以依法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研习基地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但是不得擅自改变赣南客家围屋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赣南客家围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