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