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实施分类保护:

第一类: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二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赣南客家围屋:

1.建筑形制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筑格局比较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3.著名人物居住、活动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周边,格局基本完整,作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相关环境要素的,或者成群成片的;

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

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外,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