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建立赣南客家围屋民间保护组织,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赣南客家围屋的修缮、认领、展示利用、看护巡查、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