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的;

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的;

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的;

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的。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