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的;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的;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的。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