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业余巡查保护队伍,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消防措施。对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且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群,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与赣南客家围屋的业余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