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