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从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赣南客家围屋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