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六条有效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