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