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赣南客家围屋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愿原则与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行为等内容,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