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