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