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批准)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一)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
(一)拼装;
(二)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四)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第三章注册登记
(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三)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注册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证明、凭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提交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灭失或者遗失的;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通行安全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注意瞭望示意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五)在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规划设置投放区域;
(三)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
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按照落地经营协议投放车辆;
(三)运营信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出行;
(六)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八)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九)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停放充电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拼装、改装、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不按规定停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加装装置。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四)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