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三十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