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