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