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