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三)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注册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