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