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二)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四)牵引动物;(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