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灭失或者遗失的;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