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灭失或者遗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