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