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三)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四)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五)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