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