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