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