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