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