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停放充电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