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经费投入,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为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