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