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二)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四)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