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