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范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车辆所有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